近年来,结核病在全世界范围包括我国在内有明显上升趋势。结核病是一种呼吸道传染病。孕妇由于其特殊的生理变化,耗氧量超过非孕妇的15%~25%,所以容易感染结核病或使原有的结核病复发。
凡已患肺结核的女子应采取措施,待结核治愈1年以上再考虑妊娠为宜。当女子受孕后,如无异常感觉,无须胸透,但若出现消瘦、乏力、厌食、发热、咳嗽或痰中带血等症状时,应在适当的防护屏保护腹部的条件下,进行X线胸透或摄片。如放射诊断结果符合肺结核,应进一步做痰液检查,以了解病变的活动情况。
一般认为妊娠不会加速肺结核病情的发展,肺结核对胎儿的发育和娩出亦多无不良影响。但在极个别情况下,结核杆菌可通过血行播散,感染胎儿,导致先天性结核。故对肺结核正处于血行播散期或肺功能严重受损者,应在孕早期终止妊娠。对其他患者而言,如孕妇本人要求继续妊娠,可以在进行抗结核药物治疗的情况下,任其发展。
当孕妇被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后,需在医生的指导下,服用异菸肼、利福平和乙胺丁醇。妊娠足月后,如无明确产科指征,仍以阴道分娩为宜。由于产后横膈下降、孕期和产后哺乳营养消耗过多、睡眠不足,以及产后内分泌变化和免疫力下降等原因,严前已治愈的结核,有可能在产后1年内复发,故应延长产后休息时间,加强产妇营养,多食高蛋白及富有多种维生素的食物,如鸡蛋、豆制品及蔬菜等。保证充足睡眠,以增强产妇抵抗力。住房应保持通风,阳光充足。
产妇除应在产后立即摄胸部x线片外,需在产后6周、3个月、6个月及1年时,摄胸部X线片,以了解肺部病情变化情况。活动性肺结核的产妇应禁止哺乳,新生儿不但要与母亲隔离,还要警惕不与有肺结核感染的其他家人接触,并在产后尽早接种卡介苗,以预防感染结核。